毒駕逆向撞死人還逃逸 國民法官判20年
施用3種毒品後駕車致死 累犯加重判毒駕致死13年6月、肇事逃逸9年6月
記者尹遵/高雄報導
施用毒品後駕車逆向撞死機車騎士,肇事後竟棄車逃逸,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20日宣判,認定被告蘇奕衡所涉「毒駕致死罪」及「肇事逃逸罪」均成立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及9年6月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。本案仍得上訴。
法院指出,蘇奕衡於民國114年4月26日上午及下午,分別施用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(俗稱喪屍煙彈),隔日清晨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竹區產業道路時,逆向駛入對向車道,撞上騎機車的蘇姓被害人,造成被害人跌落路旁農田,機車則掉入水溝。肇事後,被告明知發生事故,仍棄車徒步逃離現場。
同日上午5時40分許,路人發現被害人倒臥農田,並在現場發現遭棄置的小客車及機車殘骸,隨即報警。警方將被害人送醫,但被害人因胸肋骨及雙側下肢等多處骨折及擦傷造成多重傷害,到院時已死亡。警方調閱沿途監視器後,於當日晚間在高雄市鳳山區查獲蘇奕衡,並扣得依托咪酯煙油及吸食器。
橋頭地院表示,案件經3位職業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共同評議,認定被告「施用毒品後駕車致人於死」以及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」兩項犯罪事實均成立,分別依刑法第185條之3及第185條之4相關規定論罪。
法院並認定被告具有累犯事由。被告先前因施用毒品遭判刑,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,且前案與本案毒駕致死罪在犯罪方式、罪質及侵害法益等方面具有類似性,因此兩罪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。
國民法官法庭量刑時指出,被告過去已有多次毒駕行為,這次又在施用3種毒品後心存僥倖駕車,因神志不清逆向行駛撞上被害人,造成被害人死亡,也讓家屬承受無法抹滅的傷痛。案發地點偏僻,被告肇事後沒有留在現場救助或報警,反而因害怕毒駕犯行遭追緝而逃逸,之後更輾轉藏匿,直到遭查獲。
法院審酌全案情節及檢察官、辯護人與訴訟參與人等各方量刑意見,最終判處毒駕致死罪13年6月、肇事逃逸罪9年6月,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。法院並說明,毒駕致死罪累犯加重後的處斷刑範圍為3年1月至15年,肇事逃逸罪則為1年1月至10年6月,本案分別判處13年6月及9年6月;定應執行刑依法不得超過30年。
橋頭地方法院表示,本案判決仍得依法提起上訴。